
公告日期:2025-10-15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评估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核公司年度的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会议,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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