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与大股东定期沟通制度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与大股东定期沟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路径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大股东定期沟通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大股东定期沟通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排沟通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大股东定期沟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大股东沟通文件的准备、记录、收集、存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沟通原则
第五条 大股东沟通过程要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大股东应当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保密,不得利用沟通过程中未公开的、对公司经营和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活动。
与大股东定期沟通制度
第七条 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大股东沟通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1、沟通事项难以保密;
2、沟通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大股东沟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签名或盖章(见附件一)。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大股东沟通过程中相关信息、资料的保管,涉及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大股东对外泄露不得早于公司披露时间。
第三章 沟通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季度末组织一次大股东沟通工作,共同把好质量关,及时防范和化解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大股东沟通工作:
1、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2、公司拟对外投资;
3、公司拟涉足主营业务之外的行业;
4、持股或控股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5、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6、公司拟签订的合同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颁布利于或不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政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动等;
8、公司拟作出减资、合并、分立或解散的决定;
9、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10、在公司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隐患存在;
11、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与大股东定期沟通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与大股东定期沟通制度》同时废止。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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