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担任主任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任期另有规定除外。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委员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和组织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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