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短线交易等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者电话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因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前款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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