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档案登记、报送和管理的工作,由证券投资部具体实施。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证券投资部负责依法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净资产2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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