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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23:06 股吧网页版
天山铝业: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编制和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主管、证券事务部门人员、各分/子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参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
出正确判断的;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和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排编制年报,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定期报告延误披露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公司内审部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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