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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23:05 股吧网页版
天山铝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执行负责人,证券管理部门作为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履行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内部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职责。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负有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事先经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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