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以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在信息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的重大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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