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风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二名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长
宁路 1193 号来福士广场 T3 座 12 层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23 日。经
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 36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59,567,482 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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