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管理,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履约行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各部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需求部门先报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总裁、董事长审核批准;但根据《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需要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的,应当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通过后再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应全面、客观地调查和评估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资信情
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申请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重大被诉、被执行案件或者失信或者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信用状况良好。必要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五)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六)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七)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八)不存在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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