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推动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简称“法律法规”)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在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
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方式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