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
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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