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统称“法律法规”)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统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深交所官网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下属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八)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者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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