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善意使用控制权,不得利用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严格遵守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董事的提名任免、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委托等情况,真实、客观、审慎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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