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重大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认为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发生或将发生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其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常用生产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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