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选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同时,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回答记者问题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充分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规则,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
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及时公告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三)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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