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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9:04:37 股吧网页版
*ST海源: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二O二五年五月

中国 江西 南昌市 红谷滩区 绿地外滩公馆写字楼 19 栋 304 邮编:330038
电话(TEL):0791-86372792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小平、况阳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真实,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宜都真实、准确、完整;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 2025 年 4 月 28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新余市赛
维大道 1950 号新余电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许华英女士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与《会议通知》一致,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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