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 签订许可协议;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四)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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