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正确、全面、完整、无误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1、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而知悉或可能知悉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其他对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及报纸上进行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一般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包括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反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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