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承担的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三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