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独立”;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应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内容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和决算款时,必须由子公司负责人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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