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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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3、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张
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4 名,代表股份 26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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