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承担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章程中确定的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且不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董事会除存在法定或章程规定事由外,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原则上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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