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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