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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9:43:13 股吧网页版
科士达: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结售汇成本,以规避因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而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
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
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具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
所有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业务小组。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参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的职责为:

(一)公司运营部门(包括销售、采购)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定期报财务部。

(二)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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