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者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公司就自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必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提供担保的下属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下属子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5日前向上市公司总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于股东会召开日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表决结果,由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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