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障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但提议人对提案修改或补充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内。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电话、微信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遇有紧急事由时,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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