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反贪腐与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2025-11
Ⅰ 总则
一、目的
为预防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腐败,切实做好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强化制度监督和制度反腐,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防止各种不正当、违法违规以及贪腐舞弊行为的产生,降低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员工行为,保证监督、廉政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业务板块、分 子公司、事业部、部门、办事处等(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一切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及涉及违纪、违法、贪腐舞弊及不正 当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三、定义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包括提供、承诺、 给予、接受或索取贿赂:
1.违反法律规定,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正
常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或报销各种费用,以提 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公司资产归 个人或他人使用。
(二)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向公司的客户、经销商、供应商及员工索贿,或收受公司客户、经销商、供应商及员工等的贿赂(回扣),或为他人介绍贿赂;
2.变相受贿,包括但不限于借红白喜事收取客户、经销商、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员工等的礼金、红包、有价证券、购物卡和其他财物,借赌博及其他名义受贿、收回扣等;
3.直接或变相接受公司客户、经销商、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员工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销商、供应商、工程承包商承担个人炒股、赌博、娱乐、旅游、请客送礼、房屋装修、购买房产、购买高档消费品、子女上学、医疗、礼品等费用;
4.向供应商、经销商、工程承包商、员工等敲诈、勒索、暗示索取不当得利或输送利益;
5.挪用、非法占有或非法处分公司的财产(含资金、无形资产、产品、赠品、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模具、闲置品、废品、呆滞品和办公用品等);非法占有包括但不限于盗窃等;非法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贱卖、赠与、抵押和质押等;
6.故意隐瞒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将销售回购、售后租回确认为收入,提前确认收入,虚假发货、虚构订单、虚构销量、虚构市场活动、虚增人员、虚报员工工资等;
7.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费用,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8.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可预期获利的交易项目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单位;
9.利用职务之便,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10.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贪腐舞弊行为。
(三)严重违规行为(视同贪腐舞弊行为)
1.存在以下行为而没有向公司进行报备及利益回避的: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参股经营公司旗下产品;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经销商或经销商的近亲属有经济往来;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成为公司经销商或经销商的合伙人或委托他人并以他人名义出面作为公司的经销商(本人是实际控制人或幕后老板);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在公司经销商中投资入股或参股经销商(持有经销商的股权股份);
2.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经销商给予的“干股”或向经销商索取“干股”及年终分红;
3.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参股或变相持有公司供应商的股份或利益分成,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供应商、物流承运商、基建施工承包商、广告服务商、人力资源服务商等;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采购供应商、物流承运商、基建施工承包商、广告服务商、人力资源服务商等或者采购供应商、物流承运商、基建施工承包商、广告服务商、人力资源服务商等的近亲属有经济往来而没有在公司进行报备或利益回避的;
4.私刻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印章,伪造公司、部门文件或报告;
5.故意调节、粉饰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及各部门、分子公司各类分析报表;
6.伪造、虚报年度、半年度 KPI 数据;
7.伪造、虚报年度奖金数据;
8.伪造、变造、销毁、藏匿会计记录或凭证;
9.虚构事实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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