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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9:43:11 股吧网页版
科士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独立董事不得兼任;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人员;

(八)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等监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所有问询;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培训;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十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限于):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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