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登记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或载体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