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投资项目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立项申报及后续跟踪、运营评价和效益评估。根据投资项目内容,公司也可指定子公司、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履行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
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预算制定、筹措资金、并执行严格的审批和付款手续及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如有)、被投资企业的章程(如有)、过程中重要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小组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在相关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管理程序如下:
(一)各职能部门向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
(二)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行业和项目信息的搜集,结合行业发展、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对项目的预期收益、风险等事项进行评估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立项备案;
(三)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决定是否对投资项目予以立项;
(四)项目立项后,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建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详细评估,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项目详细评估通过后,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并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上报相应的决策机构审批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