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规范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竞争力的需要,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 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在治理结构、财务、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审计监督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委派或者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协商一致后推荐,并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产生,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保护股东利益的职责。
除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管理信息负责人等重要管理岗位由公司委派。前述人员的外派、异动、考核、晋升、调薪等均由公司负责。
第九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需要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应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掌握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应遵守的相关制度,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环境信息报告、政府部门有关批文、专利商标证书、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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