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5-05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与宋敬杰等200名投资者诉讼索赔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以下简称“投资者诉讼”)及进展情况,并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诉讼索赔案件的终审判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针对原告45名投资者(其中:6名投资者撤诉、2名投资者被驳回诉讼请求)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向公司送达的(2025)苏01执1398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6日、2024年6月5日、2024年10月15日、2025年1月3日、2025年7月1日、2025年8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079、2025-002、2025-027、2025-036)。
二、诉讼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公司已按照上述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将公司所需赔偿投资者损失及相关案件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延期支付罚息等合计2,373.80万元支付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及相应投资者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宋敬杰等200名投资者之间的诉讼事项所涉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所涉及的财产保全及冻结措施均已解除,公司相关银行账户
均已解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和裁定涉及的投资者诉讼赔偿金额及相关费用合计约2,373.80万元(含诉讼赔偿、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延期支付罚息等)。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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