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相关行业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另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多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相应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总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思想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的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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