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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8:53:17 股吧网页版
天汽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对外担保定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均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实力强的企业;

(二)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或自然人;

(三)与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或资产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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