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申请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6、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的锁定和买卖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如因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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