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交所规则,董秘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2023年至今四次股权转让‘狼来了’式公告(最新进展停滞超6个月),是否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近期投资者联名(超10%持股)依据《公司法》第100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秘履职专项核查’,你是否认为自身对市值持续缩水(较转让预期跌37%)、投资者信任崩塌负有直接责任?若本月底前无实质进展是否考虑主动引咎辞职?
天汽模:
您好,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谢谢您的关注。
您好,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谢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5-12 11: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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