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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