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
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 1 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
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
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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