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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6 18:54:06 股吧网页版
协鑫集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符合诚实信用、公允合理原则。符合商业原则并遵循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的条款;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各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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