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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6 18:54:06 股吧网页版
协鑫集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并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境内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反担保方案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
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对象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按相应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
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担保申请人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四)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公司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
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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