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五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明
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四)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书面请求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四)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其所提出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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