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数据
的专项说明
一、本次追溯调整的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24 年 3 月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 2024》”)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应用指南 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
〔2024〕24 号),明确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即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将相关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并根据流动性列示预计负债。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并进行了追溯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
表列报最早期间的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对合并利润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3 年度(上期金额)
项目
调整前 调整数 调整后
营业成本 14,516,795,834.83 56,427,030.73 14,573,222,865.56
销售费用 393,654,553.53 -56,427,030.73 337,227,522.80
执行该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金计入营业成本具备合理性、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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