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议
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之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
召 开 日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由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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