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章 会议签到和征集投票权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交易以及对外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一次性投资总额(或者处置资产总额)或者在四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或者处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0%,超过该比例时,应报股东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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