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股利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利润分配条件
(一)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二)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考虑到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五条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三章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七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并结合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八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如有)、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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