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并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建议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下设工作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下设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委员会议案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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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遇有重大突发风险,应及时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并报告全体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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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下设工作机构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也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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