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沟通和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证券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应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监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
交接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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