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为加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内部运作机制,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或虽未超过 50%但依协议及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或向其派出的董事在其董事会成员中占 50%及以上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重大人事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关键高管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委派人员”)实行委派制。
第六条 委派程序:
1、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2、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公司名义办理推荐公文;
3、按子公司章程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4、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委派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3、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4、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6、定期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财务数据给公司财务部、证券投资部,便于其统计分析。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任职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便于公司确定对外信息披露与否;
7、对于须任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事项,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研究决定;
8、委派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应按照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9、委派人员应该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我业务能力;
10、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表决意见后,由公司授权股东代表出席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委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委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年度结束后进行自我评价,公司在此基础上按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三章 重大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政策和总体规划,子公司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并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经营目标并以其作为对子公司经营层的考核指标,年终据此实施奖惩。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提高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控制管理程序,切实进行风险控制。公司将对子公司全部经营活动、重要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对外投资担保状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跟踪监控与评估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意见,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子公司同时接受公司督导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