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长春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58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2019 年 9 月至今,你作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隆
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控制"方某飞"等多个他人名下证券账户持有并交易佳隆股份股票,但你未将相关持股及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并在临时报告及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 10 个交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长春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林长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58 号)。
特此公告。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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